(2016)鲁162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071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