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欣星、刘娟与李宝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欣星,刘娟,李宝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30号原告郭欣星,男,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刘娟,女,汉族,住青岛市。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原坤,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森,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平,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欣星、刘娟与被告李宝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欣星、刘娟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宝森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欣星、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