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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迎裕纺织有限公司、朱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迎裕纺织有限公司,朱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迎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151号第五层自编522室。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7857643Y。法定代表人伍时满。被执行人朱发,男,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关于佛山市迎裕纺织有限公司诉朱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发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迎裕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823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3倍计算),负担本案受理费7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迎裕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3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嘉审 判 员  陈文戈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嘉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