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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明刚、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明刚,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42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乐,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明刚,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被告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307国道晋夏公路63号。法定代表人车润维。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村社区东街3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韩恩庆。被告韩恩庆,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岳莉,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姜瑞霞,女,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被告郭鹏飞,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刚、被告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韩恩庆、被告岳莉、被告姜瑞霞、被告郭鹏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被告所有的价值为24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明刚、被告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韩恩庆、被告岳莉、被告姜瑞霞、被告郭鹏飞价值共计为2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妙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