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青山,金许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许青山,男,住所地魏都区。被执行人金许景,地址魏都区。许青山申请执行[金许景人格权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年魏七民初字第2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青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年魏七民初字第222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京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