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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内蒙古通辽岳泰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通辽岳泰股份有限公司,毛孝库,毛海洋,吕振山,毛孝礼,邓明,贺长久,董振发,张文吉,于学明,姜丽华,张忠彪,李明,赵树潭,刘永华,王振余,赵树尧,王英辉,周启明,周启东,孙亚风,邓家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通辽岳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民航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徐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孝库,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石佛镇丝瓜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海洋,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振山,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石佛镇外房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孝礼,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石佛镇丝瓜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明,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长久,男,1962年2月有3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天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振发,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吉,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北万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明,男,1984年12月有20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天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丽华,女,1969年10月有8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新风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彪,男,1967年7月有28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沟沿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潭,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华,男,1950年9月有7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余,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尧,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辉,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明,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东,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风,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虎庄镇虎庄三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家旺,男,1944年8月有18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上诉人内蒙古通辽岳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或者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基于产品责任发生的纠纷,系侵权行为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大石桥市,由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