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翠苹与卢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苹,卢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611号原告王翠苹,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卢德平,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苹诉被告卢德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7日,原告王翠苹以被告卢德平愿配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翠苹负担。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萌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