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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翠苹与卢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苹,卢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611号原告王翠苹,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卢德平,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苹诉被告卢德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7日,原告王翠苹以被告卢德平愿配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翠苹负担。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萌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