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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选,胡玉海,胡玉琴,胡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胡庆选,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胡玉海,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胡玉琴,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胡玉芬,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胡庆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玉海、胡玉琴、胡玉芬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5)莒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延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