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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93号原告李某,村民。被告邱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明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