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93号原告李某,村民。被告邱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明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