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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876号原告孔某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9月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太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