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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舒美银与尤丽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美银,尤丽丽,潘培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729号原告舒美银,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尤丽丽,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第三人潘培桂,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美银与被告尤丽丽、第三人潘培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舒美银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美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美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