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204号原告龙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