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久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950号原告李久新,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新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久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久新负担。审判员 王伴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