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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马丽新与金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新,金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965号原告马丽新,男,31岁,汉族,农民。被告金艳军,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新与被告金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