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方英与冯南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方英,冯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4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杨方英,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文化,居民。被执行人:冯南平,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方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方英依据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越民初字5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货款人民币21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冯南平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方英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方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方英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冯南平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方英货款人民币215500元;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越民初字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婧审判员 袁容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