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39-1号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清华同方信息港D栋二、三楼。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处员工。被告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潘一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菁,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光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