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8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海良申请执行周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良,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良,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被执行人周君,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良申请被执行人周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