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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木生与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生,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169号原告黄木生,男,1949年12月10日,汉族。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原路昆吾路交汇处往北200米路西城市公园2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秦秦诉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秦秦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滑 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