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木生与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生,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169号原告黄木生,男,1949年12月10日,汉族。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原路昆吾路交汇处往北200米路西城市公园2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秦秦诉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秦秦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濮阳棕榈泉置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滑 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