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婕与计明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婕,计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417号原告吕婕,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苏晓丹,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新,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明军。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3月10日女儿计香怡出生,2012年被告被调至塘沽工作,两人聚少离多,2012年底开始,由于性格、生活习惯、工作时间等原因,原、被告开始经常吵架,2014年开始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已是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来院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计香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从2014年开始被告很少回家的原因是因为工作,并非因为感情破裂,被告对原告回娘家的原因并不知情。且被告的工资卡一直在原告处用于生活,被告没有财产。双方自2015年才开始有矛盾,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相识,200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10日婚生一女名计香怡,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导致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自2014年年初开始分居,被告则称双方分居并非因感情破裂,而是因被告工作所致。被告因此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坚持离婚,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共同承担起经营和谐家庭的责任。现双方子女尚年幼,离婚必然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故双方对此应慎重。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意缓和夫妻关系,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并未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婕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