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清芳与吕庆广、吕彦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芳,吕庆广,吕彦奎,吕海宽,吕丁玉,吕永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375号原告郭清芳,男,汉族。被告吕庆广,男,成年,汉族。被告吕彦奎,男,成年,汉族。被告吕海宽,男,成年,汉族。被告吕丁玉,男,成年,汉族。被告吕永振,男,成年,汉族。原告郭清芳诉被告吕庆广、吕彦奎、吕海宽、吕丁玉、吕永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清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