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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麦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刑初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4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麦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及其辩护人黄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2015年2月上旬,被告人麦某与同案人黄龙生(已判刑)密谋后,麦某为黄龙生开设赌局而主动联系同案人麦健新(已判刑),帮助黄龙生以每天人民币(下同)300元的价格租赁麦健新位于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莱雅斯顿卫浴大院为赌局窝点。同月8日、9日、12日,黄龙生伙同周日雄(已判刑)等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并雇佣甘草朋、邝炳灿、刘建军、王明华(均已判刑)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赌局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38000元。201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麦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梁某、黄某、陈某甲、彭某、刘某甲、潘某、何某、刘某乙、刘某丙、罗某、张某甲、陆某、陈某乙、王某、万某、韦某、贺某、廖某、张某乙的证言,同案人黄龙生、周日雄、甘草朋、邝炳灿、刘建军、王明华、麦健新的供述,被告人麦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麦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缴交一定数额的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是初犯、从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又有悔罪表现,从符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除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外,还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又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又无获取利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真盛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人民陪审员  冯钊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