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与龚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龚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072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437-3。法定代表人王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钰辉,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云,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龚万明,男,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与龚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冷洪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