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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卫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3行初93号起诉人徐卫泉,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徐卫泉的行政起诉状以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事项为:“1、依法撤销周庄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出具的《安置房申请受理决定书》。2、依法确认被告违法违纪成立(程序、审理期限等等均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房申请受理决定书》未对起诉人徐卫泉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该决���书并非行政行为,故起诉人徐卫泉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卫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刘雪梅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