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869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高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