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文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51号罪犯黄文海,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林州市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3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文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但黄文海脱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文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黄文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黄文海先后三次到郑州市陇海路西三环交叉口附近、洛阳市九都路珠江新村,撬门进入胡某等人家中,盗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及一个背包(内有银行卡一张)。经鉴定,两台电脑价值共计3340元。2012年4月,黄文海在郑州市豫泰通讯城门口,明知卖主出售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是赃物,仍以800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145元。该犯系累犯。罪犯黄文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文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