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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赵鑫、赵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赵鑫,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被执行人赵鑫,又名赵焕利,男被执行人赵红军,男.申请人李强依据已发生发律效力的由本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俩被执行人偿还劳务报酬3900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赵鑫分两次交来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赵红军经我院干警去宝鸡陈仓区查明现债务缠身,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2016)陕0424执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