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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453号原告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磊,监利县白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蒙军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