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施国宝与陈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宝,陈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836号原告施国宝,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惠琴,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国宝与被告陈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国宝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国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国宝负担。审判员 林前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梅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