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信谊精密构件有限公司,赵建坤,黄霜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89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68号。负责人盛华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秋林、徐岚,该行员工。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信谊村(金鸡山)。法定代表人赵建坤。被告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来志根。被告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782号。法定代表人陈招贤。被告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782号。法定代表人陈招贤。被告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工业园区(来苏周村)。法定代表人赵建坤。被告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金石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坤。被告杭州信谊精密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所前镇信谊村(金鸡山)。法定代表人赵建坤。被告赵建坤。被告黄霜霜。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城西支行)诉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信谊精密构件有限公司、赵建坤、黄霜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45921.29元、罚息446400元、复利6091.84元(暂计至2015年11月23日,此后按年息10.8%计算罚息、复利,直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止);2、被告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信谊精密构件有限公司、赵建坤、黄霜霜对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信谊精密构件有限公司、赵建坤、黄霜霜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贷款人:稠州银行城西支行。借款人: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贷款期限: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10月22日。合同执行利率:年息7.2%。逾期罚息及复利标准:按约定利率上浮50%。还款情况: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每月20日为还款日。至2015年11月23日,尚欠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145921.29元、罚息446400元、复利6091.84元。担保情况:被告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信谊精密构件有限公司、赵建坤、黄霜霜对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应当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利息人民币145921.29元、罚息人民币446400元、复息人民币6091.84元(暂计至2015年11月23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信谊精密构件有限公司、赵建坤、黄霜霜对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3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皆由被告杭州萧山信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来氏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信谊精密构件有限公司、赵建坤、黄霜霜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3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程留会审 判 员 陈维专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