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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荣富与金明喜、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富,金明喜,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303号原告:徐荣富。被告:金明喜。被告: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鸿达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璐。被告: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勤丰村富通家园88幢955号。法定代表人:谢国庆。委托代理人:尤再军,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藩霖,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富与被告金明喜、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台州昌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金明喜、台州市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荣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