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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贻金与任清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贻金,任清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117号原告:李贻金,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7日。被告:任清功,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贻金诉被告任清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贻金撤回对被告任清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贻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贻金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