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与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田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8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住所地:陵县唐城路*号御府花都。主要负责人:潘春芳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北辰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田宝东被执行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李晓丹被执行人:田宝东。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田宝东(2016)德德正证经字第4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田宝东(2016)德德正证经字第4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