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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素叶、张瑞娜与杨燕华、庞亚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素叶,张瑞娜,杨燕华,庞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139号申请人任素叶,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张瑞娜,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杨燕华(曾用名杨燕平),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庞亚辉,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04月12日10时许,杨燕华驾驶鲁R61H**号小型轿车沿王新庄街内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6国道路口处时,与沿106国道由北向南张瑞娜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张瑞娜及三轮车乘坐人任素叶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087号认定,杨燕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瑞娜、任素叶无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杨燕华驾驶庞亚辉所有的鲁R61H**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程开胜所有的缤智牌鲁R317**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素叶、张瑞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燕华驾驶庞亚辉所有的鲁R61H**号小型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查封程开胜所有的缤智牌鲁R317**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诉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