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西龙文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龙文电气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龙文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风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12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133.86(包括执行费3276.86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晋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厚生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晋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龙文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风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龙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长执字第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晋星审判员申志勇审判员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