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茹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茹,王玉英,曲忠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1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英。委托代理人司文玉,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曲忠义。上诉人张学茹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学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学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学茹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上诉人张学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