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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黄平根与管小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根,管小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693号原告黄平根,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建筑工人,住安福县。被告管小根,男,约40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基建承包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根与被告管小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黄平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