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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597号原告: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齐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齐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齐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