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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宣勋诉被告解桂淑、薛清科、薛彩霞监护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解某某,薛某某,薛某甲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357号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某某,男,62岁左右,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解某某、薛某某、薛某甲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解某某、薛某某、薛某甲监护权纠纷一案,经查,本案被告薛某某、薛某甲系原告王某某的公婆,被告解某某系原告之夫(薛某乙已故)之前妻、薛某丙之生母,薛某丙(2003年2月9日出生)系薛某乙(已故)与解某某之子。现原告要求由被告之一担任薛某丙的监护人,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原告王某某预交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