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胡巧燕、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龙岩村第四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乐,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龙岩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乐,女,汉族,2003年7月11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龙岩村***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龙岩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魏民、魏明岗。权利人李建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518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受理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款共计3515.5元及利息,缴纳诉讼费、执行费。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咸阳市���城区北杜街道龙岩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6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