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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89号罪犯张凯,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2014)睢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千元(已缴),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