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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方义申请执行费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义,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方义,男,汉族。被执行人费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方义依据(2014)黔威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费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1950.00元,执行费为1879.00元,合计1338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9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敏德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邓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