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33号原告于某某,女,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