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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府民初字第0248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