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俊麟与常宪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麟,常宪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麟,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宪双,住安达市。上诉人刘俊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俊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俊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俊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上诉人刘俊麟负担。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