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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俊麟与常宪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麟,常宪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麟,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宪双,住安达市。上诉人刘俊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俊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俊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俊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上诉人刘俊麟负担。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