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吴泉兴与张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654号原告:吴泉兴,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勇,男,汉族,居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159号。原告吴泉兴与被告张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吴泉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泉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泉兴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马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布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