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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绳国与陈少玲、李夫深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绳国,陈少玲,李夫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林绳国。被执行人陈少玲。被执行人李夫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绳国与被执行人陈少玲、李夫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陈少玲、李夫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腾空并搬离苍南县灵溪镇城北小区1-25幢401室房屋;二、负担本案诉讼费8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少玲、李夫深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少玲、李夫深发出腾空公告,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强制腾空上述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腾空公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少玲、李夫深协商不成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5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德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