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杜振刚,黄卫红,汤德凤,田兆斌,夏师军,丁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马鞍山市。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地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杜振刚,男,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黄卫红,女,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汤德凤,女,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田兆斌,男,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夏师军,男,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丁雪芹,女,住马鞍山市雨山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杜振刚、黄卫红、汤德凤、田兆斌及夏师军、丁雪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34526.75元。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润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两公司现已歇业,其名下无存款、无其他财产权益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杜振刚、黄卫红、汤德凤、田兆斌及夏师军、丁雪芹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上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仕海审 判 员  顾慧茹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