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朝辉与朱芬妹、管建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辉,朱芬妹,管建煌,张惜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600号起诉人:黄朝辉,曾用名沈朝辉,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陈仪斌,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朱芬妹,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起诉人:管建煌,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起诉人:张惜荣,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4月26日本院收到黄朝辉的起诉状,起诉人黄朝辉请求判决被起诉人朱芬妹、管建煌、张惜荣腾退位于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白茫洲村桥头的二间房屋,将二间房屋及宅基地返还起诉人,并向起诉人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500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黄朝辉的起诉请求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需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朝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