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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松柏与李小斌、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柏,李小斌,刘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黄松柏,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小毛,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小龙,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斌,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群英,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松柏与被告李小斌、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松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松柏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后收取3500元,由原告黄松柏负担。审 判 长  李迪雄人民陪审员  黎祜贵人民陪审员  关桂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顾溶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