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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男,该社理事长。地址:青川县乔庄镇。被执行人岳永英,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红光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岳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公众号“”